日照市某有限公司;杜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6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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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829民初1145号
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2026年2月26日,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