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某有限公司;杜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6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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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829民初1145号

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2026年2月26日,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日照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