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望江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7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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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川0104民初6662号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媛媛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