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望江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7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3363732
日照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川0104民初6662号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望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媛媛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