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司;夏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李波
李波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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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04民初20519号
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2025年9月24日,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瑞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齐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