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通辽)医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1 主办律师:李永先

李永先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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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502民初5123号

原告: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先,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通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通辽)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00元,由原告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美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