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音与大连弘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28 主办律师:李永先

李永先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大连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孙佳音,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先、唐振天,系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弘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阎店乡杨家村小谷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7CHU128E

法定代表人:苏成有。

申请执行人孙佳音与被执行人大连弘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孙东辉

审 判 员安永伟

审 判 员韩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丽

书 记 员潘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