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23 主办律师:李永先

李永先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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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 负责人:王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先,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天(实习律师),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与宁夏某某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泾源县人民法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且该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及财产均在泾源县法院辖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的规定,为便于协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祖 审判员 段克宏 审判员 韩飞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郜小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

负责人:王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先,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天(实习律师),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与宁夏某某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大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泾源分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泾源县人民法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且该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及财产均在泾源县法院辖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执行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的规定,为便于协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祖

审判员 段克宏

审判员 韩飞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郜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