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慧、郭某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11 主办律师:李毅

李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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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10866号之一

原告:刘某慧,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健,男,200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王某蓉,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郭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卿,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于某花。

第三人:烟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万**,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刘某慧与被告郭某健、王某蓉、郭某及第三人烟台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烟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慧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1000元,应收1511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原告刘某慧负担。

审判长张 译 丹

人民陪审员车 汝 玲

人民陪审员袁 连 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经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