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海阳市小糖烘培坊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毅
主办律师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民初262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小糖烘培坊,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阳路。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海阳市小糖烘培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7日,大连满堂红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满堂红公司”)申请注册“爱尚”商标(注册号:第8677265号),2011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生效。核准服务范围为第43类(4301),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2019年10月27日,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海爱尚公司”)经受让取得“爱尚”商标。经续展,“爱尚”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1月6日。2020年9月2日,福海爱尚公司将“爱尚”商标独占许可原告使用,许可期限为三年。经过长时间持续运营及良好经营,“爱尚”商标目前在行业内已成为具有良好知名度的餐饮品牌,在大连、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区均有授权门店,累计共达数十家,服务内容涵盖美食广场、门店堂食及线上外卖。被告未经授权“爱尚”商标开设餐饮项目,在店招、宣传物料及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与“爱尚”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海阳市小糖烘培坊已于2021年9月23日注销,其作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耿新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