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12 主办律师:李毅

李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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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5民初21081号

原告:某某(山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某(山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山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9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叶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