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花、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16 主办律师:李毅

李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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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047号

原告:郭秀花,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曲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郭秀花与被告烟台汇龙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郭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秀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7元,由原告郭秀花负担。

审判员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