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公司;孙某;于某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李毅

李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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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602民初17349号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衣淑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市。

被告:孙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市。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孙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霓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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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