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林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2.06.21 主办律师:李毅

李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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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02民初10602号

原告:刘某,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退休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清、李毅,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辛(系被告之子),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街××号楼××号房屋一套(市值暂计6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某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公积金账户内余额50万元,原告应分得2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始,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林某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产权证号:烟房芝证字第D×**)归被告林某所有,被告林某给付原告刘某房屋差价款280000元;

三、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的鲁YS××**号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找付被告林某车辆差价款30000元;

四、被告林某名下的公积金归被告林某所有,被告林某给付原告刘某公积金差价款50000元;

五、原告刘某、被告林某均自愿放弃各自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房屋评估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4932元,合计11057元,由原告刘某、被告林某各负担5528.5元。

上述款项折抵后由被告林某于2022年11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304328.50元,由被告林某支付至原告刘某账户内(户名:刘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大街支行,卡号:6225********),原告刘某在收款当日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艳

人民陪审员牟 恕 娴

人民陪审员王 福 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