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2 主办律师:李桂林

李桂林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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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2825民初1880号

原告:宣恩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百货超市,住所地宣恩县。

经营者:黄某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恩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恩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恩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陈星宇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小俊

书 记 员孟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