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荣与李某蕊、宣恩县某某中心小学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7 主办律师:李桂林

李桂林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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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2825民初719号

原告:胡某荣,女,2014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林,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胡某荣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庭,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蕊,女,2013年7月31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伟,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李某蕊父亲。

被告:宣恩县某某中心小学,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

负责人:郭某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荣诉被告李某蕊、宣恩县某某中心小学、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荣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荣负担。

审判员陈涛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