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某某家居与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9.24 主办律师:李桂林

李桂林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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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2825民初2207号

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经营者:柯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某,女,侗族,生于1996年8月9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成,男,侗族,生于1970年3月11日,住湖北省宣恩县,系被告龙某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与被告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经营者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张金华、被告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货款4000元,并自2022年7月8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2年3月被告到原告处定制木柜,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并安装完毕后,双方多次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按被告要求重新制作并安装完毕,后被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4000元,原告承诺为被告重新制作,但被告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故引发诉讼。

被告龙某辩称:原告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存在差距,已向原告提出整改,但原告至今未整改,所以未支付尾款4000元,只要原告完成整改愿意马上支付款项。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0日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与被告龙某签订宣恩县某某家居订购货单,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宣恩县**镇**栋**号的房屋定制鞋柜、阳台柜等板材家具,原告于2022年3月为被告制作并安装好上述家具,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曾于2022年5月应被告要求进行整改,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尾款,被告要求继续进行整改至今未支付尾款,其中2022年5月10日微信沟通后,被告龙某回复称“……全部拆走嘛?……我现在回家住,在家敲敲打打装装拆拆的实在是弄得我很糟心”,2022年7月8日微信沟通,原告经营者妻子发送“那这样吧!你来提个解决方案”被告龙某回复称“我没有解决方案哦你要么给我全部弄好了我一分钱不会拖欠你的……那你就重新做吧做到我满意为止……东西不可能让你们先拆走……”,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付18000元,尾款4000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于2021年1月14日经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家具销售等。

再查明,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订购货单原件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被告龙某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刻录光盘,未提交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且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加工定制了柜子,被告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尾款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某认为定制的柜子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柜子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派人前往被告家中整改,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但被告再未提供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且拒绝原告拆回换新,现柜子装修至今已经经过最长的二年检验期,被告亦实际入住并使用,视为原告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其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宣恩县某某家居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2年7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18-582****)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黄婷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