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兵与襄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6 主办律师:李智勇
李智勇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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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07民初12442号
原告:胡某兵,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兵与被告襄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胡某兵负担。
审判员程梦娜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