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8 主办律师:李智勇
李智勇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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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07民初6809号
原告: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华。
原告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襄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衍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