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李智勇

李智勇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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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82民初775号

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原楼板厂)。

法定代表人汤某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敏,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老河口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栗建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孔莉

书记员任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