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江苏享想生物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03 主办律师:李晓静
李晓静
主办律师
继承纠纷 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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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886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56号。
负责人:乔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强,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享想生物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TB3Q9K,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邓广君。
被申请人:邓广君,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邓优君,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享想生物质有限公司、邓广君、邓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享想生物质有限公司、邓广君、邓优君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冻结金额为102.7万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享想生物质有限公司、邓广君、邓优君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冻结金额为102.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春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