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肖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6 主办律师:李晓静
李晓静
主办律师
继承纠纷 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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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311民初7956号
原告:林某某,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肖某某,女,1959年7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洪某,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男,2005年1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原告:肖子某,女,2018年9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元,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传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告:陆某,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肖某某、洪某、张某、肖子某与被告崔传某、陆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某某、肖某某、洪某、张某、肖子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肖某某、洪某、张某、肖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肖某某、洪某、张某、肖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纯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