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施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3 主办律师:李晓静

李晓静

主办律师

继承纠纷 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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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302民初8987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明,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博文,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施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