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8 主办律师:李晓静

李晓静

主办律师

继承纠纷 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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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02民初484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宇,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由原告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顾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雪

书 记 员陆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