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超与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9 主办律师:李春
李春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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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24民初2466号
原告:张兴超,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靳晨雪(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杰,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张兴超与被告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已按其诉请数额36707.2元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58.84元(小额诉讼程序),并于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减少诉请数额至9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请数额9000元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8.84元中超出25元的部分即333.84元依法应予退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超撤回起诉。
原告张兴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8.84元,其中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超负担,下余333.8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张高臣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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