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娥与张某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9 主办律师:李春

李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南阳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28民初829号之一

原告:朱某娥,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张某范,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娥与被告张某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娥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范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娥撤回对被告张某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朱某娥负担。

审判长唐景顺

人民陪审员贾三春

人民陪审员郭建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帮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