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蓝畅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锦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6 主办律师:李春

李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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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02民初4334号

原告:南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南都。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1959年6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李林峰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林静

书 记 员张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