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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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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 律师

李春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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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2026[南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司法认定

一、争议焦点概述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然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争议极大。本文以2026年河南省南阳市某工程项目纠纷为例,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适用进行剖析。

二、典型案例场景

基本案情: 2022年,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A建筑公司(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南阳·时代广场”项目。后A公司将部分楼栋的土建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B班组(实际施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按每平方米650元结算。2023年底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但A公司仅支付B班组部分工程款,尚欠200万元。B班组向A公司催要无果,遂以发包人(房地产公司)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1. B班组是否构成“实际施工人”?
  2. 发包人是否欠付A公司工程款?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 发包人能否以与A公司尚未结算、欠付数额不确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中所指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施工人需满足:

  • 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
  • 实际组织施工、管理现场;
  • 工程款结算通常以工程量或单价为依据;
  • 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B班组虽无资质,但自购材料、组织工人施工、按面积结算,且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满足:

  1.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无效合同;
  2. 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3. 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不能主张超出部分。

关键难点:举证责任分配。 当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实际施工人仅需证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可能性(如提供初步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发函记录等),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发包人若主张不欠付或欠付数额少于实际施工人请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无法提供充分结算资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三)发包人未结算情形下的责任

发包人常以“与总承包人尚未结算、欠付数额不确定”为由抗辩。法院通常认为:发包人有义务配合结算,若因自身原因长期不结算,视为怠于履行义务,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如工程审定单、监理报告等)估算欠付数额,或依据鉴定结论认定。

在本案中,发包人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虽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发包人已向A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B班组施工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确认该部分工程造价为500万元,发包人已支付A公司300万元,剩余200万元恰与B班组主张一致。法院据此判决发包人在200万元范围内对B班组承担支付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实际施工人:应注重收集施工证据(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记录、现场照片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转包人失联而陷入被动。
  2. 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总承包人资质,杜绝挂靠、违法分包;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及时进行结算确认,避免因无法举证欠付事实而承担额外责任。
  3. 总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否则不仅要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A: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主体,通常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挂靠人(借用资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可通过其他路径(如代位权或直接起诉出借资质方)维权。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以转包人无法清偿为前提?
A:不需要。实际施工人既可以单独起诉转包人,也可以同时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法院通常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全案事实。

Q3: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如总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实际付款记录、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沟通记录等。发包人若反驳,应就“不欠付”或“欠付数额”举证。若发包人无法证明,法院可依据优势证据或鉴定结论认定。

Q4:工程未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801条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但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另行主张修复或赔偿。

Q5: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
A: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因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仅限于工程款本金。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或违约金。

Q6:发包人已向转包人超额付款,是否还需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A:不需要。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支付完毕或支付超过实际造价,则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何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追索。

Q7: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法院能否判决连带责任?
A:可以。法院通常判令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非连带责任)。具体表述为:“转包人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班组工程款200万元;发包人C公司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Q8:劳务班组是否等同于实际施工人?
A:不等同。劳务班组如果仅提供劳务(人工),不包工包料、不承担管理责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适用劳动争议或普通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必须是独立完成一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Q9: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A: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5条,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工程已竣工或经发包人认可、款项为工程款(非质量保证金或利息)、在18个月内主张等条件。该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Q10:南阳地区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案件有何地方性裁量特点?
A:2026年南阳地区法院普遍贯彻“保护农民工利益”原则,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松,对发包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但需注意,若实际施工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或经鉴定系挂靠行为,法院可能驳回其突破合同的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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