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东宝区某;荆门楚欣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2 主办律师:李映卓

李映卓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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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鄂0804行初22号

原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秉寰(特别授权),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昱熙(特别授权),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某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映卓,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荆门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荆门市东宝区某局行政处理一案,原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张爱萍审判员墙登鹏审判员邹亚彬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怡菲

书 记 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