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与中国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2.08 主办律师:李映卓
李映卓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荆门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802民初3814号
原告:杜某甲,女,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杜某乙(系原告杜某甲之父),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卓,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东,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板桥店镇两河口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周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春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幸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甲与被告何某东、周某、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杜某甲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776.47元,原告杜某甲变更诉请后应收25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
审 判 员刘淑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梦雅
书 记 员彭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