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07 主办律师:李明禹
李明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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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6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70号盈隆广场6楼606。
法定代表人:黄建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山东玉帛(寒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荣,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甲,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李秀荣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庭要指定的期间内补充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平面设计图,但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私自改建、违规装修的事实,一审应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另外,双方对上诉人是否系合法的物业服务主体及业主私自改建、违规装修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争议较大,重审时一并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冯海玲
审判员李玉信
审判员高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褚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