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禹
主办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2699号
原告: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荣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震偿还原告荣某某借款105000元及利息1008元(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32%暂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32%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李震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震由于缺少资金,多次向原告荣某某借款,原告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陆续借给李震105000元,双方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李震至今没有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震多次向原告荣某某借款,2020年4月20日,被告李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105000元。被告李震至今没有偿还。
另查明,2021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荣某某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荣某某有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震欠原告荣某某借款10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255元,由被告李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路晓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