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德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0.29 主办律师:李明禹
李明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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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452号
原告:德阳市德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恒大五金机电汽配城12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蔡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颖。
原告德阳市德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德茂机电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丁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健
书 记 员吕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