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荣、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明禹
主办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5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荣,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甲,男,1973年8月12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70号盈隆广场6楼606。
法定代表人:黄建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荣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项目中,涉案房屋开发企业山东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招标人,被上诉人系投标人。上诉人提供的工商信息查询显示,赵彦华即是山东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也是被上诉人的股东及监事,该两家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投标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签订的《潍坊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应进一步查明,进而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效力。另外,涉案小区是否达到法定的物业交付条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物业费的合法依据,亦应进一步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发回重审。重审时,可追加山东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秀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薛居亮
审判员薛培忠
审判员贾元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