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文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07 主办律师:李明禹

李明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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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5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70号盈隆广场6楼606。

法定代表人:黄建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俊,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甲,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文俊、李进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补充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平面设计图,但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私自改建、违规装修的事实,一审应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另外,双方对上诉人是否系合法的物业服务主体及业主私自改建、违规装修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争议较大,重审时一并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薛居亮

审判员薛培忠

审判员贾元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