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建朝诉被告运城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15 主办律师:李敏

李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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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民初2624号

原告:许建朝,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田晓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艳,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建朝与被告运城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2020年12月15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建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建朝负担。

审判员杨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