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诉周迎业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01 主办律师:李敏
李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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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民初1597号
反诉原告:王朋,男,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代奇,永济市法学会会员。
反诉被告:周迎业,男,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张淑玲,女,汉族,农民,住永济市。
原告周迎业与被告王朋、张淑玲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反诉原告王朋提出反诉。2021年7月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反诉原告王朋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朋申请撤回反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王朋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王朋负担。
审判员郭宏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