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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物业公司高空抛物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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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敏 律师

李敏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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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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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运城][侵权责任纠纷]: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基于《民法典》第1254条的争议焦点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运城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典型案件:居民王某在楼下散步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中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王某将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及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实践中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以此为例,进行专业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理论分析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据此,物业公司担责的核心在于其是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里的“必要”需结合建筑物类型、风险等级、行业标准、物业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是否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是否定期巡查外墙、窗户等易坠落物?是否在公共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是否建立应急预案?等等。

二、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分析

在运城案中,物业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日常保洁、绿化及公共设施维护,无法预见具体抛物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瓷砖脱落是因物业疏于管理所致。原告则认为:物业公司未安装任何监控设备、未对高层住户进行风险告知、也未对楼体外墙进行定期检查,导致无法锁定侵权人,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部分意见,认定物业公司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小区2024年交房时已具备安装条件,但未安装),属于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按户平均承担补偿责任。

三、实务启示

该案对物业公司及业主均具有警示意义:物业公司应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装监控、定期排查、加强宣传;业主则应妥善管理家中物品,切勿心存侥幸。同时,受害人应及时报警、保留证据,并合理主张权利。


10组相关QA

Q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A1: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免责证明的除外),物业公司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担责。

Q2:物业公司安装监控就能免责吗?
A2:不一定。监控只是措施之一,还需结合巡查、警示、维护等综合判断。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Q3:住户能通过证明自己不在家来免责吗?
A3:可以。若住户能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或物品不可能掉落(如窗户从未打开),则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Q4:开发商对高空抛物是否承担责任?
A4:若因建筑物设计缺陷(如外墙脱落)导致坠落,开发商可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若纯属人为抛物,则开发商一般不担责。

Q5:业主能否以“已购买物业保险”为由拒绝赔偿?
A5:不能。保险是事后补偿机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受害人可直接起诉责任人,责任人赔付后可向保险公司理赔。

Q6:物业公司未装监控,是否必然承担全部责任?
A6:不一定。法院会根据物业合同约定、行业标准、损害发生概率等综合判断。通常只承担部分补充责任,而非全额赔偿。

Q7:受害人如何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未尽义务?
A7:可提供:物业合同(约定安全措施)、现场照片(无监控、无警示牌)、报警记录(无法锁定侵权人)、其他业主证言等。

Q8:同一栋楼不同层的住户,补偿比例是否相同?
A8:原则上按户均分,但若部分住户能举证减少可能性(如低层抛物概率低),法院可酌情调整。

Q9:物业公司担责后,能否向真正的抛物者追偿?
A9:可以。物业公司若实际支付了赔偿,一旦查明具体侵权人,有权向其追偿。

Q10:2026年运城地区对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有什么新趋势?
A10:运城基层法院近年倾向于强化物业公司安全义务,特别是新建小区未配备高空抛物监控的,往往认定物业存在过错,类似案例中物业责任比例多在10%-30%之间。


关联律师: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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