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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农村自建房劳务与承揽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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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敏 律师

李敏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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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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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运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

一、场景引入:农村自建房中的“模糊边界”

2026年3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某村村民张某计划翻建自家二层楼房,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包工头王某。王某自带工具,并召集李某等三名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李某在脚手架上搬运砖块时,因脚手架横杆突然断裂,李某坠落受伤,造成腰椎骨折。事后,李某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元。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李某是王某雇佣的工人,其受伤与自己无关;王某则主张,自己只是“介绍人”,工人实际上是为张某提供劳务,应由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与王某之间究竟是“个人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若二者构成劳务关系,李某的损害应如何划分责任?

二、法律分析: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核心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关系下,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除外。

实务中,运城地区(尤其是农村自建房领域)的纠纷常因双方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而陷入认定僵局。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 工作性质与工具提供:若工人自带工具、自担风险、自主安排工作(如王某自带切割机、脚手架),偏向承揽;若工人仅提供劳动力、接受一方指挥监督(如张某现场要求李某搬砖到指定位置),则偏向劳务。
  2. 报酬结算方式:劳务关系多为按日或按小时计酬;承揽关系多为按完成工作量(如按平米数)打包结算。
  3. 管理与从属性: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权对工作过程进行控制和指示;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只关心最终成果。

结合本案:王某自带工具,且与张某口头约定“按每平米180元结算全部工程”,报酬与质量挂钩,更符合承揽特征。但李某作为王某雇佣的工人,其与张某之间并无直接劳务关系。然而,若王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农村自建房通常要求施工队有资质),张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仍需对李某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承担主要责任(70%),张某因选任无资质施工队承担次要责任(30%)。

三、核心提示与风险防范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农村自建房领域,若房主未审查施工方资质、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如未配备安全网),即使认定为承揽关系,房主也难逃“选任过失”责任。建议:房主在雇佣前明确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责任划分;施工方应购买意外保险;工人务必了解自身与谁形成法律关系,保留工资发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10组相关QA

Q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双方无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关系?
A:主要依据实际工作模式:是否接受一方管理、工具由谁提供、报酬计算方式等。运城地区法院通常参考双方是否存在“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及是否约定“按天付薪”或“按成果付薪”。

Q2:工人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能否要求雇主全额赔偿?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若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可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例如工人明知脚手架有隐患仍强行作业,法院可能酌定工人承担30%至50%的责任。

Q3: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房主是否需要赔偿?
A:分情况。若房主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且房主不存在选任、指示过失(如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则房主不直接赔偿;若房主对施工过程有直接指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需承担责任。

Q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能否以“已经口头提醒注意安全”为由免责?
A:不能。口头提醒不等于提供了安全条件。法院要求接受劳务方必须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工具、环境,并对关键风险进行实质防范(如设置防护网),否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Q5:工人受伤后,能否同时提起工伤认定和民事赔偿?
A:个人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若构成劳动关系(如公司雇佣),则需先申请工伤认定,不能同时主张民事侵权(部分地区例外)。

Q6:农村自建房中,房主如何降低劳务受害风险?
A:① 与有资质的施工队签订书面承揽合同;② 要求施工方为工人购买意外险;③ 现场配备脚手架、安全绳等基本防护设施;④ 保留支付凭证,注明款项性质。

Q7: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伤情持续恶化,需及时申请鉴定并确认变化时间。

Q8:工人深夜加班受伤,雇主是否免责?
A:不一定。若雇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工人加班且未制止,或在加班过程中仍提供劳动条件(如留灯、开门),需承担责任;若工人擅自加班且雇主毫不知情,可减轻责任。

Q9:运城地区法院对“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决倾向是什么?
A:运城法院近年来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对“按日计薪”“接受日常指挥”的情形多认定为劳务关系;但若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按面积结算”,且工人自带关键设备,则认定为承揽关系可能性大。

Q10:若包工头无赔偿能力,工人能否直接起诉房主?
A:可以。若房主存在选任过失(如明知包工头无资质仍雇佣),法院可判令房主在包工头无法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联律师: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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