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27 主办律师:李屹

李屹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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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2347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聂,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宫向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江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