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30 主办律师:李屹

李屹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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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5467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聂,辽宁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宫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新宇,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深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