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事实收养未登记能否认定收养关系?
李屹
本文作者
2026[沈阳][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未经登记的事实收养,能否认定收养关系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往往交织着血缘、伦理与法律程序的复杂冲突。2026年,沈阳地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其中最为典型的争议焦点莫过于: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事实收养”,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养子女的抚养权、继承权以及赡养义务的承担,亟待厘清。
法律场景重现:一场长达二十年的“亲情”危机
让我们将目光投向沈阳的一个真实案例(已作隐私化处理)。1998年,沈阳市民张某夫妇因婚后多年无子,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的男婴小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及手续繁杂,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仅是在村里摆了几桌酒席,并签订了未经公证的“过继协议”。此后二十年,张某夫妇倾注心血将小明抚养成人,供其读书、成家,户籍也登记在张某户下,关系栏注明“长子”。
2020年,张某因意外去世,未留遗嘱。当小明欲继承父亲的房产时,张某的亲生弟弟王某提出异议,主张小明并非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因为收养关系未经民政部门登记,自始不成立。双方遂诉至沈阳某区人民法院,案由即为“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正是1998年发生在沈阳的这起“事实收养”,其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从“宽松认定”到“严格法定”
针对上述争议,法院的裁判逻辑并非一刀切,而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收养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
第一,法律适用的时间分水岭。 1999年4月1日,新修改的《收养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收养登记的强制效力。对于此前的收养行为,司法实践倾向于适用当时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即: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于此后的收养行为,则必须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未经登记,原则上不产生法律上的收养效力。
第二,《民法典》实施后的裁判倾向。 在2026年的沈阳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登记的事实收养,法院持有更为审慎的态度。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允许通过公证订立收养协议,但登记仍是必备要件。如果仅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而缺少登记,法院通常不会直接确认收养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养子女的权益完全不受保护。法院会引导当事人通过抚养事实公证或事实抚养关系确认之诉来维护权益,但这与基于登记的“法定收养关系”在继承顺位、赡养义务上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本案的裁判结果及依据。 对于前文提及的沈阳案例,因收养行为发生在1998年,法院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当年的司法解释,最终确认了张某与小明的收养关系成立。判决书强调,认定事实收养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①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② 双方长期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③ 亲友、群众或基层组织对此关系予以公认。 本案中,户籍登记、学校家长签字、邻里证言均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收养事实的客观存在。
实务建议与风险警示
这一案例给公众带来的警示是深刻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2026年),任何意图建立收养关系的个人或家庭,切勿轻信“过继”、“认亲”等传统习俗或口头承诺。 必须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完成评估、登记流程。只有“登记”才是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唯一盾牌,才能确保养子女在继承、抚养、赡养等核心权益上获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否则,一旦涉及继承纠纷或财产分割,养子女极易陷入被动,二十年的养育之恩可能因一纸登记之缺而面临法律上的“亲缘”断裂风险。
相关QA
Q1: 2026年,在沈阳捡拾到弃婴后,能否直接抚养并视为收养关系成立? A1:不能。捡拾弃婴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部门查找亲生父母并出具弃婴捡拾证明。之后需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并依法申请收养登记。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抚养不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收养关系,且可能涉嫌违法。
Q2: 只有“过继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可以据此确认收养关系吗? A2:分情况。若协议签订于1999年4月1日之前,且符合事实收养要件(共同生活、亲友公认),法院可确认关系成立。若在1999年之后,仅有协议而未登记,该协议仅视为民事合同,不具备收养的物权及身份变动效力,法院通常不会据此确认收养关系。
Q3: 收养登记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除吗? A3: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注意,基于血缘的自然血亲关系(如结婚限制)依然存在。
Q4: 在沈阳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A4:通常需要:收养申请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送养人的身份证明和同意送养意见书等。具体清单以沈阳市民政局最新要求为准。
Q5: 收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A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需同时具备:① 年满三十周岁;②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③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④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⑤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Q6: 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养子女是否还需承担赡养义务? A6:在司法实践中,若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人,即使因缺失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基于《民法典》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公平原则,法院亦可能判令养子女承担适当的赡养义务,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Q7: 单方收养与夫妻共同收养有何区别? A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除非收养人为无配偶者。单方收养(如未婚女性收养)在程序上可行,但若后续结婚,其配偶并不当然成为养父/养母,除非双方另行办理收养变更登记。
Q8: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8:确认身份关系的诉讼,通常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涉及财产返还、抚养费追索等财产性权益时,则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Q9: 收养登记后,发现养子女有严重生理缺陷,能否随意解除收养关系? A9:不能随意解除。送养人不得以养子女患有疾病或残疾为由要求解除,除非收养人虐待、遗弃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甚至需要养子女年满八周岁后的本人同意。
Q10: 起诉确认收养关系,需要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A10:根据沈阳地区的管辖规定,此类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重大财产争议或涉外因素,则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建议先咨询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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