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6 主办律师:李宝磊

李宝磊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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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4081号

原告:严某,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安阳市。

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严某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刘青鹏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