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临沂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0 主办律师:李宝磊
李宝磊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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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民初2197号
原告: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男,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乔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被告:王某甲,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临沂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临沂市某甲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王某甲、临沂市某乙有限公司、临沂市某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临沂罗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陈黎明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博民
书 记 员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