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20 主办律师:李安乐
李安乐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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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3038号之一
原告:刘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蕾,山东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乐,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承东,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
第三人:王章勇,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
原告刘峰与被告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承东、第三人王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峰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
审判长刘畅
审判员宋彩虹
审判员闫海霞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珉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