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存兴、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5 主办律师:李安乐

李安乐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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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4921号

原告:邹存兴,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13772089D),住所地:荣成市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乐,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承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马承东,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邹存兴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承明,马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233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已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三、通过公积金、社保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情况进行了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暂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社保金的条件。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荣成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刘宁

审 判 员江佳鑫

审 判 员谭宁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松

书 记 员张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