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福、马承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17 主办律师:李安乐
李安乐
主办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 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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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6324号
原告:崔德福,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马承东,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马承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不详。
被告: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3772089D,住所地荣成市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乐,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德福起诉被告马承东、马承明、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已通知原告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德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崔德福负担。
审判长孙爱平
人民陪审员王胜男
人民陪审员王颖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