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程序正当:行政处罚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尺
李安乐
本文作者
2026[威海][司法]|行政处罚撤销之诉中的“程序正当”争议:一个基层案例的司法审查样本分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处罚类案件常年占据较高比例。而其中,关于“程序正当”是否应当作为独立审查标准、以及程序轻微违法是否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撤销,始终是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2026年,威海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将这一争议再次推向台前。
一、案例回放:从“未听取陈述申辩”到“程序违法”之争
2025年11月,威海某餐饮企业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8万元。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未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制作听取陈述申辩笔录。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幅度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未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而非“程序违法”,且该瑕疵对处罚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应据此撤销行政行为。
二、争议焦点:程序独立的司法价值尺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行政处罚实体结果正确、但程序存在明显缺失时,法院能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行政行为? 这背后牵涉两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义务,而非行政机关可以自选的“程序选项”。
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这一条款为“程序轻微违法”设置了豁免条件。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则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由此,问题的关键转化为了“未听取陈述申辩”究竟属于第七十条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还是第七十四条的“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不撤销)。
三、司法审查的三个维度
合议庭在审理中围绕以下维度展开论证:
(一)程序权利的分类定性。 陈述申辩权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核心程序权利,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底线要求。区别于送达方式、记录格式等辅助性程序,陈述申辩权直接关涉相对人参与行政决定形成过程的程度。剥夺陈述申辩权,相当于剥夺了相对人影响行政决定的法定机会,不能简单归类为“轻微违法”。
(二)“实际影响”的解释边界。 行政机关主张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影响结果,但司法审查不能倒推认定。法院认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应限缩解释为“对其他非程序性权利无实际影响”,而程序权利本身受到侵害即为“实际影响”之一种。若以“结果未变”为由豁免程序义务,程序正义将沦为实体正义的附庸,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违法将因结果正确而免责,这显然有违行政法治的初衷。
(三)典型案例的参照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指导性案例(如(2019)最高法行再xx号)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申辩,属于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不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替代撤销判决。该裁判规则对全国法院具有参照适用的拘束力。
四、裁判结果与规则启示
威海该基层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主张,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程序独立于实体而具有自身的法律价值。行政机关不能以实体结果正确为由,否认程序违法的独立可撤销性。”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判决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内部执法程序自查整改,并出台《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将“听取陈述申辩”列为不可省略的强制节点。
五、实务观察与展望
从全国范围看,程序争议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重正在提升。2026年威海地区的这一判决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行政审判从“实体中心主义”迈向“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微观缩影。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程序规范的刚性化将倒逼执法精细化;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关注程序权利不仅是维权策略,更是参与治理的法治必修课。
以下为相关问答(QA)
1. Q: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就直接作出处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A: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并听取其陈述、申辩,该义务为强制性法律义务,未履行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2. Q:“程序轻微违法”和“违反法定程序”有什么区别?司法实践中分别怎么处理? A:“程序轻微违法”指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权利未产生实质损害、不影响行政行为实体结论的辅助性程序瑕疵,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明确设定的强制性程序义务,尤其涉及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等核心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
3. Q:行政机关认为“反正实体处罚正确,程序有点瑕疵不影响结果”,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A:没有法律依据。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实体正确不能弥补程序违法。且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规则,未听取陈述申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不能以“结果正确”为由主张豁免撤销后果。
4. Q:当事人未主动要求陈述申辩,行政机关能否以此为由免除告知义务? A:不能。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主动义务,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行政机关也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并给予合理期限。
5. Q: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主张程序违法,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义务;无法证明的,承担败诉风险。
6. Q: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还能重新作出处罚吗? A:可以。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后,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除非新证据出现)。
7. Q:威海地区法院在程序违法案件中的审判口径与全国其他地区有何异同? A:威海地区法院严格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规则,确认剥夺陈述申辩权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并判决撤销,与全国主流裁判口径一致。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程序轻微违法的界定更为细化,但在核心程序问题上全国已形成统一规则。
8. Q:对于企业而言,在面临行政处罚调查时,如何有效行使程序权利? A:企业应注意: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需在告知书载明期限内提出;对执法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可通过录音录像、要求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等方式留存证据。
9. Q:除“未听取陈述申辩”外,还有哪些常见程序违法情形可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 A:主要包括: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程序缺失、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关键法定事项、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未实际收到处罚决定等。
10. Q:2026年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件的撤销率呈何种趋势? A:随着行政审判专业化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深入推进,法院对核心程序违法的审查日趋严格,撤销率整体呈现稳中有升态势。尤其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罚案件中,程序正当性已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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