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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中途停工索要增项款,装修公司败诉。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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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安乐 律师

李安乐

本文作者

股权转让纠纷 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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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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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威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途停工索要“增项款”,法院为何判装修公司败诉?

在家庭装修领域,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因“低价签约、中途增项”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2026年,威海某小区业主王某就遭遇了这样一起纠纷:装修公司以“水电改造实际发生量超出预算”为由,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单方面停工,要求王某先行支付3.2万元“增项款”,否则不再进场施工。王某拒绝后,装修公司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败诉。 核心原因在于:双方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除业主书面同意变更设计外,合同总价包干”。装修公司主张的“水电增项”,既无业主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增项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预见项目”。法院认定,装修公司以停工相要挟要求增加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不仅无权主张增项款,还需赔偿业主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误工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解析:

实践中,装修公司常利用业主对隐蔽工程(如水电)的不了解,以“按实结算”或“预算不含具体数量”为由,在施工中人为制造增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装修增项,其本质是合同价款的变更,必须经过业主明确同意。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或“包死价”,则装修公司应自行承担预算误差风险;即便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装修公司也应在施工前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未经确认擅自施工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明确计价方式,并在补充协议中注明“所有增项须经业主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为赠予”。对于装修公司,应摒弃“低开高走”的营销套路,在报价阶段尽量细化工程量清单,否则即使起诉,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Q&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析

Q1:装修公司口头承诺的“免费升级”材料,后期不认账怎么办? A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口头承诺举证困难。建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XXX材料由乙方免费升级为XX品牌”,或直接在合同备注中书面注明。若装修公司否认,可提供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法院可结合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Q2:装修工期延误,业主能否直接扣违约金? A2:可以,但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条款(如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若合同未约定,业主可主张实际损失(如租房费用),但需自行举证。切勿直接拒付工程款,否则可能构成业主违约。

Q3:房屋漏水导致楼下受损,该由装修公司还是业主承担? 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若因施工不当(如防水层未做好)导致漏水,由装修公司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老化导致,则应由业主承担。关键看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Q4:装修到一半,装修公司跑路,业主如何维权? A4:首先固定证据(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进度照片),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合同诈骗罪)。同时向住建部门投诉,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对于未完工部分,业主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已完工质量,并重新招标施工,后续费用差额可向跑路的装修公司追索。

Q5:装修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游击队”,是否合法? A5: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允许转包,否则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际施工人(游击队)造成质量问题,业主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有效主张。

Q6:对装修质量不满意,能否拒付尾款? A6:注意区分“一般瑕疵”和“根本违约”。若仅是墙面不平、瓷砖空鼓等可修复瑕疵,业主可要求维修或减少价款,但不能全额拒付尾款。若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等严重质量问题,则可拒绝付款并解除合同,但需提供专业检测报告。

Q7:装修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否有效? A7:无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装修公司若利用“最终解释权”侵害业主权利,该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Q8:装修公司要求先付款后验收,是否合理? A8:不合理。装修付款节点应与验收节点挂钩。建议按“材料进场→隐蔽工程验收→中期验收→竣工验收”分阶段付款,每笔款支付前均需业主书面确认上一环节合格。若装修公司强制要求提前支付,业主有权拒绝并主张合理变更。

Q9:由于小区物业停水停电导致停工,工期能否顺延? A9:若物业停水停电是因市政检修等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可顺延,且装修公司无需赔偿;但若装修公司未提前告知业主或未及时安排停工保护,造成的窝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关键是看是否有“施工日志”记录。

Q10:装修公司违约,业主可否主张“精神损失费”? A10:司法实践中,装修合同纠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仅因人格权受侵害才可主张精神损失。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额外住宿费、材料损失等。业主应优先主张实际的返工费和误工费。

关联律师:李安乐,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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