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认定与风险分析
李安乐
本文作者
2026[威海][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风险分析
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阴阳合同”是高频争议焦点。交易双方为规避税款或实现特定商业目的,往往签署两份价格不一的协议,一旦后续履行出现分歧,法院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便成为案件决胜的关键。
案情示例(2026年威海某典型案例) 2026年初,威海某机械制造公司股东刘某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王某,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即“阴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为帮助王某节省税费,双方另行伪造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即“阳合同”),载明价款为100万元,用于工商登记备案。王某支付10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400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内外有别”原则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用于工商备案的“阳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真实对价的依据。但需注意,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之效力,“阴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法院在判断真实交易关系时,会综合考量实际支付凭证、股东会决议、公司账册记录及双方往来函件等客观证据。本案中,若刘某能举证证明双方实际约定价款的证据链完整,王某仅以备案合同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威海当地法院依据真实意思原则,判决王某支付剩余转让款4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最后,需特别提示的是,虽然“阴合同”有效,但双方利用“阳合同”逃避税收的行为,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合同效力之外的另一层法律风险,当事人不可不察。
结语 处理股权转让事宜时,切勿以“避税”或“简化流程”为目的而签订背离真实意思的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即便实际履行权益得到保护,也需耗费大量精力应对行政查处,得不偿失。
以下是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常见问题解答(QA):
Q1:股权转让中,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 A1:有效。工商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Q2:如果“阴合同”存在部分条款违法(如规避税务),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A2:不会。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税务问题由税务机关另行处理,民事违约责任依然可以主张。
Q3:股东以未实际收到转让款为由,主张“工商备案低价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如何认定? A3:法院将综合审查交易习惯、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付款流水等因素。仅凭备案合同不足以推翻有完整证据链的真实约定,且虚假意思表示的备案合同本身无效。
Q4: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A4:可以,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内部记载(股东名册)为准,公司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建议受让后尽快办理变更登记以排除风险。
Q5:转让方隐瞒公司重大债务,受让方可否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A5:可以。若转让方故意隐瞒或未披露公司重大债务,构成欺诈,受让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协议。
Q6:股权转让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6: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公司股权确认、股东名册变更等纠纷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Q7: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名下股权,另一方能否主张转让无效? A7:若受让方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转让有效。若另一方能够证明受让方明知或应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取得同意,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Q8:受让方发现股权转让前公司存在巨额未披露负债,能否直接要求转让方赔偿? A8:可以。转让方对目标公司负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可依据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赔偿或损失填补责任。
Q9: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业绩对赌”条款,若目标公司业绩未达标,如何行使回购权? A9:首先要确认约定的回购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业绩未达标时,回购权人应按约定发出通知,要求回购义务人按既定价格受让股权;若对方拒绝,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
Q10: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A10:原则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但若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缴足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仍需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联律师:李安乐,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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