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9 主办律师:李宏

李宏

主办律师

行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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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鄂0112行初135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双,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第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武汉市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25元。

审判长张邹

人民陪审员林薇

人民陪审员孙红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