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宏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鄂0117行初28号
原告朱某,汉族,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奔,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楷,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长江新区。
负责人:涂某。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某,该局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凯。
第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负责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某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祥。
原告朱某诉被告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在积极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对被告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邬小丹
人民陪审员余桂华
人民陪审员朱秋林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琳
书记员张芹